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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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鼎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大同國民小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16,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