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抗告人即原告乙○○
之1相對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5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2月26日本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