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84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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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8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108年度刑補字第84號請求人 蔡順隆 上列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請求人蔡順隆因毒品案件90年執字第1538號已受罰完畢,又因91年執字第1938號再遭戒治9個月,戒治完畢再遭判決有期徒刑6月執行完畢,此案件違反5年內再犯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5年內再犯同條之罪者,自無從再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之處遇規定,明顯一罪二罰,為此請求刑事補償云云。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請求人蔡順隆提起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並未以書狀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以裁定命請求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上揭裁定已於108年12月4日送達予請求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請求人迄未依上揭裁定檢附補正其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顯已逾期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淑娟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審狀,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