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抗字第7號抗告人 陳世郁 相對人 王彩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柳營簡易庭所為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109年度營簡補字第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
抗告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依民法第962條及第184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應返還伊與訴外人 陳世民 等96人共同向國有財產署承租如附表所示之國有魚塭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全體共同承租人及給付新臺幣(下同)211,418元之損害賠償,而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原審認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情形不同,惟本件確係請求占有物之返還,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伊起訴時至租賃期限屆滿時即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個月)之租金計算,每年租金為229,50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為172,125元,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前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434條之1及第3編第1章、第4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及第77條之9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請求物之永久占有回復為標的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物之價格為準,而如以物一時之占有使用為訴訟標的時,應以使用收益權(如租賃權)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297號裁定意旨參照);參酌上開意旨,承租人對其他共同承租人或第三人之租賃物之返還請求權既係以該物之一時占有使用為標的,則此項請求權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租賃權之價額為準。
三、經查,抗告人以其為系爭土地承租人之一,而相對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為由,而向相對人請求:(一)返還系爭土地予全體共同承租人,(二)給付211,4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關於抗告人請求返還系爭土地部分,其係以系爭土地承租人之地位,依民法第962條及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返還系爭土地,核屬以系爭土地之一時占有使用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參酌前開意旨,自應以系爭土地之租賃權之價額為準,已如前述,又酌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規定,該系爭土地之租賃權之價額,應按本件起訴時起至租賃屆滿時之系爭土地租金總額計算;據此,抗告人係於109年4月1日提起本件訴訟,又該租賃存續期間係至109年12月31日止乙節,業據其提出國有養地租賃契約書附卷足參(見原審卷第27至34頁),復衡酌108年系爭土地之租金為247,872元等節,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109年7月13日台財產南南三字第1090609945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本院認以108年度租金為標準據以計算109年度租金,尚屬允當,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85,904元【計算式:247,872*9/12=185,904】;另就請求相對人給付損害賠償共211,418元及利息部分,與請求返還系爭土地皆同源於相對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而來,該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間有相依附或牽連關係存在,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5,904元,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應屬可採;又原裁定有關命繳裁判費部分,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固不得抗告,然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則原裁定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是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王獻楠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程伊妝附表:
┌───┬─────────┬──────┬───────┐│編號│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97,354.39│400元/平方公尺│││1269地號土地│││├───┼─────────┼──────┼───────┤│2│臺南市○○區○○段│13,525.04│400元/平方公尺│││1270地號土地│││├───┼─────────┼──────┼───────┤│3│臺南市○○區○○段│544.31│400元/平方公尺│││1271地號土地│││├───┼─────────┼──────┼───────┤│4│臺南市○○區○○段│9,983.75│400元/平方公尺│││1272地號土地│││├───┼─────────┼──────┼───────┤│5│臺南市○○區○○段│11,542.58│400元/平方公尺│││1273地號土地│││├───┼─────────┼──────┼───────┤│6│臺南市○○區○○段│185.8│400元/平方公尺│││1274地號土地│││├───┼─────────┼──────┼───────┤│7│臺南市○○區○○段│13,682.66│400元/平方公尺│││1275地號土地│││├───┼─────────┼──────┼───────┤│8│臺南市○○區○○段│254,658.22│400元/平方公尺│││1278地號土地│││├───┼─────────┼──────┼───────┤│9│臺南市○○區○○段│5,517.6│400元/平方公尺│││1279地號土地│││├───┼─────────┼──────┼───────┤│10│臺南市○○區○○段│31,186.06│400元/平方公尺│││1284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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