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鳳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鳳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罪刑確
定,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自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
㈡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之犯行時間、前
經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合併定刑標準及所生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9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要旨參照),參酌前已定應執行部分(附表編號三)之定刑比率及本件新增入定應執行刑之罪刑之罪質(附表編號一、二),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㈠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㈡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12.14或108.12.15│109.02.21│㈠108.11.19│││││㈡108.11.29│├────┼─────────────┼─────────────┼─────────────┤│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85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03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57、412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363號│109年度簡字第1726號│109年度簡字第966號││實├──┼─────────────┼─────────────┼─────────────┤│審│判決│109.05.06│109.06.03│109.04.17│││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9.06.15│109.06.30│109.05.25│││日期││││├─┼──┴─────────────┴─────────────┴─────────────┤│備│編號三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