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 陳月美 被告 姚黃彩雲
鄭寶珠 陳麗容 周宗熙 王錦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系爭172地號土地面積為2433.05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243/2000,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00元/平方公尺,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79萬8162元(2433.05×243/2000×2700元=798162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1審裁判費8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