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達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3,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8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4,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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