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84號
原 告 蕭祺穎
代 理 人 王建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萬5,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因原告於起訴之同
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年度鳳救字第19號),業經
本院裁定准許,則於該裁定確定後、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