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8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 告 黃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95年1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9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簽立「晶鑽卡契約書」,借款期間自民
國93年12月16日起至94年12月16日止,尚有如主文所示本金
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晶鑽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放款帳務資料各一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本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