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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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10號
原   告  吳雨謙
被   告  陳曉光
       林佩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曉光、林佩妤、 謝竣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謝竣宇之真實
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謝竣宇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暨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於書狀記載被告謝竣宇姓名惟未記載住居所,且
未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姓名、住所、居所並檢附被告謝竣宇戶籍謄本暨繳納裁
判費40,600元,並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之起訴
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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