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9號
原 告 甘純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45,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⑵原告應補正被告 尹正豪 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便本院合法送達訴
訟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