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賴世能
法定代理人  賴孔聲
訴訟代理人  馬惠怡 律師
相 對 人  賴秀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因無資力,已申
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
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
知書影本以為釋明,核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所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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