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7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訴訟代理人 張福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愷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