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68號
原   告 紫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發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
被   告  劉小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30日下午3時25分在
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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