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805號
原 告 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芝光科技國際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三蓮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
被 告 陳奕全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
受告知人 李順景
李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
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
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
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第2項第6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第2項第1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
達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所定額50萬元數十倍以上,經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8日
以書狀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見本院第42至43頁),本院
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
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