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581號聲請人 孫傑 相對人 沈振武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358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即提示日││├──┼───────┼──────┼────┼──────┼─────┤│001│97年12月31日│1,580,000元│未載│97年12月31日│No682443│├──┼───────┼──────┼────┼──────┼─────┤│002│98年6月15日│480,000元│未載│98年6月15日│No357604│├──┼───────┼──────┼────┼──────┼─────┤│003│98年10月31日│250,000元│未載│98年10月31日│No357610│├──┼───────┼──────┼────┼──────┼─────┤│004│99年1月15日│470,000元│未載│99年1月15日│No526106│├──┼───────┼──────┼────┼──────┼─────┤│005│99年3月25日│380,000元│未載│99年3月25日│No526111│├──┼───────┼──────┼────┼──────┼─────┤│006│99年6月30日│730,000元│未載│99年6月30日│No526116│├──┼───────┼──────┼────┼──────┼─────┤│007│99年12月30日│560,000元│未載│99年12月30日│No0000000│├──┼───────┼──────┼────┼──────┼─────┤│008│100年4月30日│140,000元│未載│100年4月30日│No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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