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19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豐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被告年籍及出生日期「60歲(民國00年
0月00日生)」更正為「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被告年籍及出生日期「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因記載有誤,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1頁),上開「民國40年9月20日」之記載顯係「民國44年9月20日」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