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碧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