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二號
原告甲○○
送達代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B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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