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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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雅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七年度營簡字第四○六
號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
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
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等),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有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及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
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暨修
正說明可按。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營簡字第406號之原告,其聲請交
付本院107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堪認合
於首揭規定及修正說明,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
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附此敘明。
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宣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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