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雅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七年度營簡字第四○六
號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
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
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等),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有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及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
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暨修
正說明可按。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營簡字第406號之原告,其聲請交
付本院107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堪認合
於首揭規定及修正說明,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
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附此敘明。
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