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連娟 微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韵玟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