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財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財管字第97號聲請人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 蘇天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方玉文 因年老孤苦無依,其養女不知去向,遂於民國78年申請入住聲請人之安養機構,方玉文於100年4月15日死亡,遺有新台幣(下同)18,760元之遺產,現由聲請人保管,因查無其他繼承人,為此依法聲請選任方玉文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方玉文死亡時,尚有其養女 方昇美 繼承其遺產,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復查 無方昇美 有拋棄繼承或不能管理遺產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方玉文之遺產管理人,於法自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