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李文彬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文彬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李文彬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李文彬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文彬(男,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市○○路○○○號)於97年9月30日失蹤迄今未查獲,而相對人在台已無其他親屬,亦無入出境、全民健保紀錄及財產申報資料。前經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本院准以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97年9月30日失蹤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相對人在台已無其他親屬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報紙1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案卷(附偵察卷宗)審核無訛。而相對人查無勞健保資料、財產、入出境、前科等情,則有本院勞保及健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查詢之結果,相對人迄今仍未尋獲等情,亦有該局101年11月27日投投警偵字第1010017759號函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交辦單各1件在卷可憑。
且因相對人無配偶、子女,其父母均已歿,本院亦無從通知上開之人到庭以調查相對人之存歿情形。綜上所述,相對人自97年9月30日失蹤迄今已逾4餘年,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死亡之宣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次查,相對人係於97年9月30日失蹤,當時失蹤人已年滿80歲,故應依民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計至100年9月30日為止,已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依法准予宣告相對人於100年9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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