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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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12號原告 葛之浩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宜婷 律師被告 許賢忠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原告未於諭知期間補繳裁判費,爰再開辯論以進行後續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