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03號原告 李圭明 訴訟代理人 李詩詠 律師被告春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張鑄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複代理人 徐秉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