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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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延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丙○○聲請人乙○○相對人興南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興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0年一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興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陳報清算人卷宗(99年度司字第1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0年1月14日止完結清算。聲請人若未能於延展期間完成清算,於下次聲請延展時,應檢附聲請延展理由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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