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五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五二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陳月珠 │0000000│貳萬元│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