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72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彭紹杰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2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紹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彭紹杰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㈡時間:民國111年6月9日18時39分。
㈢地點: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
㈣方式:使用Facebook暱稱「彭紹杰」帳號,私訊向 呂紹同 恫稱「剛剛想去殺你 找不到你人」等訊息,致呂紹同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生命安全。
二、證據:
㈠被告彭紹杰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呂紹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㈢Facebook訊息翻拍照片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金錢債務對告訴人心生不滿,惟不思理性溝通或以適法管道解決債務糾紛,率爾傳送威脅他人生命安全之訊息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佈,缺乏尊重他人法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認犯行,且於本院審理期間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犯後態度良好,兼衡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目的、所生危害、暨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良好,其年輕識淺,因告訴人遲不還款,一時氣憤致罹刑典,惟犯後坦認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已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堪認被告經此一教訓,諒當知所警惕,謹慎小心行事,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賴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