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93號原告 蔡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岱冠 、 潘詩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