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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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成尉 相對人即債務人澄品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志剛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怡萍
一、債務人澄品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謝志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澄品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謝怡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澄品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謝怡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澄品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