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守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守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守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守銘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7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3月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5月21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9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5月9日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
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9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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