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林庭菲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謝博雯 律師被告 黃青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