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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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後,於民國103年3月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
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復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諸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3月4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8年12月3日,累進縮刑208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8年5月9日(另需執行罰金易服社會勞役100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0711號函及所附該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任遠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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