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書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書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許文書因犯竊盜等5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審訴字第8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3至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8月及附表編號5所示判決有期徒刑5月加計後之總和,即1年8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2日│104年12月2日│105年4月12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44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0號│105年度訴字第3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0日│105年3月10日│105年7月27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0號│105年度訴字第360號││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13日│105年4月13日│105年7月27日│├────┴────┼────────────┼────────────┼────────────┤│備註│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028號。│105年度執字第2028號。│105年度執字第5178號。│││②編號1至2之刑,經臺灣│②編號1至2之刑,經臺灣│②編號3至4之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本│││││附表所示。│└─────────┴────────────┴────────────┴────────────┘┌─────────┬────────────┬────────────┬────────────┐│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2日│104年7月1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44號│104年度偵字第5475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60號│105年度易字第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27日│105年9月1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60號│105年度易字第20號│││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27日│105年9月26日││├────┴────┼────────────┼────────────┼────────────┤│備註│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178號。│105年度執字第2872號。││││②編號3至4之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本│││││附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