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潛
原告丙○○右三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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