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3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李秀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貴連
陳建志
一、債務人陳貴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貴連、陳建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