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公克,包裝重零點貳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六六號),惟該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二九公克,包裝重0‧二五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一公克)均為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右開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二九公克,包裝重0‧二五公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一公克),為前述案件所查獲之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