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0號原告 余祈瑩 被告 蔡勝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23號),經原告於本院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曾鈴媖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