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23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23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3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9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000000元,借款期限自94年9月12日起至99年9
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付本息,自第1期至第6期,利息按固
定年利率百分之2.68計算,自第7期至第12期,利息按固定
年利率百分之2.88計算,自第13期至第60期,利息按原告公
告指標利率加百分之1.75機動計息,若未依約定按期清償本
息時,依借據第5條約定,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
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原告並得依授
信約定書第7、8條約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被告自98年9月12日起即未依
約繳納本息,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原告並得終止契約,
被告迄今尚欠有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
均不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
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消費放款借
據、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單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一項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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