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162號上訴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 律師
劉炳烽 律師 徐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戚本昕 律師
參加人 李恆德 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恆德被上訴人 林淑敏
洪碧雪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邱瑛琦 律師 章懿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管靜怡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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