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何棋生 (財團法人天愛之光教育基金會董市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愛之光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天愛之光教育基金會組織為增強業務執行廣度與效率之需要,而變更財團法人之組織,章程條文之第二條第四款增訂業務內容、第四條會址變更、第八條副董事長與常務董事之職務,可依需要彈性調整設置、第十五條註明修訂日期,以為維持財團法人業務推展之目的,修訂後之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之裁定等語。並提出修改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證書、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各一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修正財團法人天愛之光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條文部分,係修訂基金會之組織,使基金會可依實際需求彈性調整設置副董事長與常務董事之職務,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並經該財團法人於105年11月26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天愛之光教育基金會105年第1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修改捐助章程對照表等件附卷可稽,又天愛之光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修正後之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此有新竹縣政府106年1月24日府社社字第1060016161號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事務所固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惟並非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如章程載有事務所之地址而事後變更時,僅生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與捐助章程之變更無涉,此觀民法第60條第2項、第61條至第63條、第65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等規定自明(司法院86年11月13日秘臺廳民三字第21392號函意旨參照)。又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修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亦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經查,有關聲請人就原捐助章程第2條業務內容、第4條會址、第15條修訂日期之變更,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另互選各│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另得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一人為常務董│1人為副董事長,1人為常務董││事,協助董事長綜理會務。│事,協助董事長綜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