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上字第5號上訴人 王月菊 被上訴人 李宛 諭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為不服原審駁回附帶民事訴訟,爰上訴,事實理由引用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
乙、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傷害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李宛諭被訴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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