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調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1964號

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相對人 王詠傑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然被告於警方肇事資料調查筆錄中所留現住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且本院囑託轄區員警查訪其戶籍地址結果:據現住人潘○麗表示被告並未居住上開北投之戶籍址,目前居住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有警方調查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回函在卷可查。故被告住所地應係在新北市五股區該址,又本件侵權行為地是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有警方肇事資料在卷可憑。綜上,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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