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58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58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顗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顗任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拾柒點參參壹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7.7520公克、淨重:17.3660公克、驗餘淨重:17.3319公克),屬毒品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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