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58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顗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顗任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拾柒點參參壹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7.7520公克、淨重:17.3660公克、驗餘淨重:17.3319公克),屬毒品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