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小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肆拾捌元整,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並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
給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依兩造間現金卡消費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被告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爰就兩造
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蔡金臻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10元
合計1,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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