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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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3號上訴人 紀長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佶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精捷科技管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33號給付工程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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