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46號原告 洪國城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取消原訂庭期,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國國語翻譯本。
二、兩造婚後約定之夫妻住所地(應載明其地址)為何?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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