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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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35號聲請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康健人壽公司)破產,並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美商康健人壽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8月1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