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25號聲請人 葉維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非比 間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千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1千元,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抗告出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