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朱美玲 債務人 林民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民傑於民國97年08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210,000元整。
(二)依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該筆轉換信用貸款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第十八條)。已得標會員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第十九條)。
(三)相對人於民國97年10月0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民國97年11月08日得標;依約每期會錢應繳至各標會結束,惟自至民國99年11月08日起即未再繳款,聲請人總計墊付新臺幣60,000元,履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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